中储粮(上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闵行工厂资产转让

时间: 2024-02-28 19:08:16 |   作者: 圆(转)盘注塑机

产品详细

  1、《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承担资产转让过程中踏勘、管护、拆卸、装车、运输、变卖等事项的全部费用。

  2、如转让资产产生增值,每项转让资产增值额的计算原则:按每项转让资产评定估计金额占总体转让资产评定估计金额的比例分摊增值金额,并以每项转让资产增值后的金额作为开票价格。

  4、意向受让方在进行现场踏勘前,须认真阅读并签署接受转让方经批准的《安全协议书》、《现场管理方案》、《EHS管理方案》(详见附件)书面文件,现场踏勘的过程一定要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定在指定范围内进行踏勘。

  7、标的物所在的厂区不属于转让方,所以没办法提供自来水源和电。若需使用水、电,需与厂区所有人“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做沟通协商,转让方不负责任何沟通担保。

  8、最终受让方在进场拆除前需提供《拆除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方案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受让方须委托具有机电安装三级以上安全许可资质公司做拆除,须聘请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此次拆除工作,拆除过程须确保一切人身及财产安全,若因此导致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一概由受让方赔偿。

  10、鉴于部分标的资产已购置并使用多年,该些资产已超过保修及保质期,转让方无法确保标的资产转让后能够持续正常运作,亦没办法保证标的资产能够很好的满足受让方的使用上的要求;受让方受让后,不得以标的资产无法正常运作或是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技术性问题或发生任何事故而拒绝进行交易,亦不可以要求退货、解除合同,并不得据此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益或进行任何索赔。

  11、除本次标的资产转让开具的税票外,转让方不会提供任何转让方购置标的资产时的合同、税票、使用书、保修书、工程图纸、安全说明书等文件、证件等资料及信息,亦不会就标的资产提供任何一个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技术达标、售后服务或维保方面的承诺、保证、保险、咨询或技术性支持,受让方竞购标的资产后,无论出现任何一个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技术、维修保养等问题或事故一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2、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态。

  2、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双方各自承担。

  3、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做尽职调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方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做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交纳的摘牌保证金不予退还。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在转让方《资产交易合同》内部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超过5个工作日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摘牌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另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纳履约保证金(含税成交金额的30%)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资产拆除运出完毕且垃圾按要求清洗整理干净,在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履约保证金若有剩余的,经双方确认后,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转让方,则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7、转让方收到转让总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按照《资产交易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标的物明细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即完成标的物的交付。交付后转让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应在办理完交付手续后45日内(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时间可视情况做修订),完成转让标的物的拆除、装卸、包装、运输和清场等工作,且办理完交付手续之日后受让方应自行负责标的物保管,转让方不负有保管责任;受让方需自行准备人员、工具、设备等,完成所有转让标的物的拆除清场工作,达到场平地净,并承担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拆除清场期间所引发的安全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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