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6万元!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遭遇差别对待

时间: 2024-02-23 08:49:50 |   作者: 圆(转)盘注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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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食品塑料制品制造和服务,正常生产中存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作业的员工只有部分做过职业健康检查。调查中,通过调取该公司相关人事信息,查询劳动合同,询问相关责任人,执法人员进行仔细比对,发现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均做过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劳务派遣人员只是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过普通上岗体检,未做过职业健康检查。

  虽该公司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为劳务派遣人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企业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劳务派遣是当下社会一种普遍且灵活的用工形式。不少企业单位对其青睐有加,纷纷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将一些重体力劳动、有患职业病风险的作业转移出去。然而这些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健康问题常常不被重视,甚至受到差别对待,成为了职业健康领域的“”。

  此案中,该公司受罚的原因是组织自己的正式员工做职业健康体检,对劳务派遣人员只做普通的上岗体检。首先要明确职业健康体检与普通入职体检是有着明显的区别,普通健康体检不能替代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为发现劳动者有无职业禁忌证,在从事危害作业前,提前评判身体健康情况,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是《职业病防治法》强制性规定;而普通的入职体检并不具备保护劳动者、不能起到预防职业病的法律作用。涉案企业为节约开销、贪图一时便利,区别对待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人员,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小编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劳务外包”并不是法外之地,一切不合理不合法的差别对待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各用人单位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对劳动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理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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