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旭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违背《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被处分

时间: 2024-02-02 00:03:32 |   作者: 两柱(小型)立式注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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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常环武行罚﹝2022﹞179号和常环武行罚﹝2022﹞180号处分决定书,常州天旭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违背《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被处分共27.7037万元。网上公示信息数据显现:常州天旭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6月11日,注册地坐落武进区湟里镇东安村委安北村,法定代表人为郑勇。

  1.2022年4月14日,我局对该单位做现场查看,发现该单位在武进区湟里镇东安村委安北村从事的塑料制品项目正在出产,上述项目加热消融、注塑成坯、吸塑、吹塑成型工段出产的悉数进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发生,未配套建造废气处理设备。该单位塑料制品项目需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

  2.2022年3月29日,我局对该单位做现场检,发现该单位在武进区湟里镇东安村委安北村从事塑料制品项目的出产。经查询,该单位塑料制品项目虽经审批同意并检验经过,但项目地址呈现严重变化,未从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分报批建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私行于2022年1月于武进区湟里镇东安村委安北村开工建造,并于2022年4月投入出产。

  1.《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则:“违背本条例规则,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或许在环境保护设备检验中招摇撞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许生态损坏的,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或许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封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述书、陈述表,或许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从头报批或许报请从头审阅环境影响陈述书、陈述表,私行开工建造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建造,依据违法情节和损害结果,处建造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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