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泳佳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叉车)被罚款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 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构成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指的使用未经检验特定种类设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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