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榜首稽查局处理决议书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3日对你公司(地址:海南省屯昌县坡心镇高坡村第七乡民小组32房2楼)2019年 1 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31日期间涉税状况做了查看,违法现实及处理决议如下:

  一、违法现实:你公司在没有线日向九江兴兴鞋业有限公司虚开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码4600182130、发票号码0085,货品名称为:*化学合成资料*复合橡胶;于2021年5月25日和2021年10月27日向上高县版辰鞋业有限公司虚开算计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码4600193130、发票号码0562;码4600211130、发票号码0322、0323,货品名称为:*化学合成资料*复合橡胶。上述发票算计22份,触及金额算计:1,996,902.58元,税额算计:259,597.42元,价税算计:2,256,500.00元。(一)你公司走逃(失联):经核对,你公司不在工商、税务挂号地址工作运营且无法联络你公司有关人员。(二)无实践出产加工才能且无托付加工:你公司无橡胶出产线租借、购买出产设备、托付橡胶加工以及出产运用水电费的相关发票,无实践出产加工才能,无托付加工的状况。你公司仅获得1份海南智铭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橡胶加工费增值税进项发票,开票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价税算计:79,200.00元。经查,海南智铭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不具备天然橡胶加工的才能,也无托付其他橡胶加工厂来加工事务。(三)大宗买卖未收款:经对你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屯昌支行的公司账户(账号7863)进行全方位查看,未发现九江兴兴鞋业有限公司和上高县版辰鞋业有限公司向你公司付出货款。综上,你公司走逃失联,在无实践出产运营场所、无实践出产加工才能且无托付加工和大宗买卖未收款的状况下对外虚开上述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算计:1,996,902.58元,税额算计:259,597.42元,价税算计:2,256,500.00元。

  二、处理决议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榜首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则,你公司在没有实在买卖的状况下,向九江兴兴鞋业有限公司和上高县版辰鞋业有限公司开具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算计:1,996,902.58元,税额算计:259,597.42元,价税算计:2,256,500.00元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你公司若对本《税务处理决议书》不服,可自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请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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